14.6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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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告载有有关发行人、或者现为或建议成为其附属公司的盈利预测,发行人须于发出该公告或之前,将下列附加资料及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 该项预测所根据的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的详情;
 
(2) 由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发出函件,确认他们已审阅该项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并在函件内作出报告;及
 
(3) 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发出报告,确认经过他们证实,预测乃经董事作出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如有关交易并无委任财务顾问,则发行人须提供由董事会发出的函件,确认该项预测乃经其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

注: 有关发行人公布对盈利预测有所影响的主要或重大变动的责任,见《上市规则》第13.24B(1)13.24B(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