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10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矿业公司必须:
(1) | 证明其有权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
||||||||||||||||||||||||||
(2) | 证明其至少有以下一项可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的组合:-
|
||||||||||||||||||||||||||
(3) | 向本交易所提供现金营运成本估算(如公司已开始进行生产),包括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成本:-
|
||||||||||||||||||||||||||
(4) | 证明其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当中必须包括:-
|
||||||||||||||||||||||||||
(5) | 确保其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1A第36条载于上市文件内的营运资金声明中,列明其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供集团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运用所需的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