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12月31日 至 201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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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在其半年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述有关讨论及分析的附加评论:-
(1) |
过去五个会计年度的效率指标(如股本收益,营运资金比率)以及其计算基准; |
(2) |
过去五个会计年度的行业具体比率(如有)以及其计算基准; |
(3) |
讨论上市发行人目标、公司策略及推动公司表现的重要因素; |
(4) |
上市发行人的行业及业务的趋势概览; |
(5) |
讨论上市发行人的社区、社会、道德及名声事宜的政策及表现;及 |
(6) |
股东进款及股东回报。 |
注: | 发行人并应注意载于附录十五第Q至T段所建议的披露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