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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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的半年摘要报告,须至少包括下述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1) |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78(1)至(8)条所规定的资料; |
(2) |
未有遵守(如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5(1)条及5.05(2)条的详情,以及就未能分别按有关规定,委任足够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委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解释上市发行人所采取的补救步骤; |
(3) |
未有遵守(如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8条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因未有遵守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规定而采取的补救步骤; |
(4) |
如上市发行人的核数师经已审计半年摘要报告所载的会计资料。核数师是否认为半年摘要报告与其取裁自的完整半年报告符合; |
(5) |
代表上市发行人董事会于完整半年报告上签署的董事姓名; |
(6) |
说明半年摘要报告只提供上市发行人的完整半年报告内的资料及详情的摘要; |
(7) |
说明有权利人士如何免费索取上市发行人的完整半年报告,而半年摘要报告取裁自该完整半年报告;及 |
(8) | 说明有权利人士日后如何通知上市发行人欲取得半年摘要报告,以取代其取裁的完整中期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