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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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财务摘要报告必须符合《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的披露规定。发行人须在财务摘要报告内披露下列资料:
 
(1)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会计年度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2) 一份由董事会就其企业管治常规独立编制的《企业管治报告》。该报告须至少就有关年报所述会计期间载有附录十五第一部分所规定的资料。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此《企业管治报告》可以是年报所载《企业管治报告》的摘要,并可同时提述载于年报的有关资料。该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摘要亦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    述。有关摘要必须至少包括一项叙述声明,说明发行人有否全面遵守附录十五第二部分的守则条文,并指出任何有所偏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