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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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则载列于上巿发行人其业务为银行(指在《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及初步业绩公告所须予公布的最低限度的资料。

(1) 损益表

(a) 利息收入;
 
(b) 利息开支;
 
(c) 其他营业收入;
 
(d) 营业开支
 
(e) 坏帐及呆帐项目
 
(f) 买卖证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收益减亏损
 
(g) 出售投资证券或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的收益减亏损;
 
(h) 就持至到期的证券及投资证券所作的拨备,或就持至到期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所作的拨备;
 
(i) 利得税(香港及海外);并说明每项利得税的计算基准;
 
(k) 拨款

(i) 拨入或拨自内部储备的款额;
 
(ii) 拨入或拨自其他储备的款额;
 
(l) 就每类股份(说明每类股份的详情)已派付或拟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担的款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m) 每股盈利
 
(n) (a)至(m)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述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
 
(2) 资产及负债报表

(a) 现金及短期资金;
 
(b) 买卖证券或其他证券投资;
 
(c) 垫款及其他帐目;
 
(d) 持至到期的证券及投资证券,或持至到期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
 
(e) 已发行债务证券;
 
(f) 其他帐目及拨备;及
 
(g) (a)至(f)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述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
 
(3) 分部资料
 
  上市发行人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除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0(1)及(2)条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须包括根据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规定的分部资料:—

(a)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c)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
 
(d)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4)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a) 或有负债及承担;及
 
(b) 衍生工具;
 
(5)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1条(倘是会计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或第18.64条(倘是首6个月业绩的初步公告)或第18.76条(倘是季度业绩的初步公告)所载列的事宜;及
 
(6) 半年及季度报告:

(a)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5条(倘是半年报告)或第18.68条(倘是季度报告)所载列的事宜;及
 
(b)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所规定的其他资料(如适用)。
 
附注:
(i)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0(1)至(4)条所规定的资料,可载于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视何者适合而定)内,或载于财务报表的附注内。
 
(ii)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0(2)至(4)条(除第18.80(3)条关于业绩分类披露的规定以外)并不适用于发行人的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