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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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市发行人同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公司上市,则可依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上市发行人已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公司向股东报告的标准;
 
(2) 原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发行人,若其后取得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该上市发行人其后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并不再采用《GEM上市规则》第18.04条所述的准则,而改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则该上市发行人在其依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须编备一份报告,列出有关财务报表与《GEM上市规则》第18.04条所述的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3) 因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公司上市而准以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上市发行人,若不再在该等市场上市,则在财务申报上须转回采用《GEM上市规则》第18.04条所述的其中一套有关准则;及
 
(4) 主要业务是物业发展及╱或投资的上市发行人,不得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作为财务申报的编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