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本章载列上市发行人就每年、每半年及每季披露例行财务资料的持续责任。本章亦载有若干在「管理层讨论及分析」(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3条)建议披露的事项,本交易所鼓励上市发行人在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内附载。有关事项并非强制披露事项,只属本交易所建议披露的与良好常规有关的事项。披露非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规定则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涉及下列发行人的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披露规定,则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注意: 如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章的披露规定(如适用)与本章的规定有抵触,概以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章的规定(如适用)为准。
第七章 |
─ 会计师报告及备考财务资料 |
第十四章 |
─ 上市文件 |
第十九章 |
─ 须予公布的交易 |
第二十章 |
─ 关连交易 |
涉及下列发行人的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披露规定,则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第二十四章 | ─ 海外发行人 |
第二十五章 | ─ 中国发行人 |
第三十一章 | ─ 中国发行人 |
注意: 如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章的披露规定(如适用)与本章的规定有抵触,概以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章的规定(如适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