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必须不迟于其同意与发行人订定的聘用条款时,或其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开始替发行人工作时(以较早者为准),向本交易所呈交:
(1) |
按《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一所载的指定格式发出的声明,表明独立财务顾问是独立人士,包括就《上市规则》第13.84条所述各情况发出的陈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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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二所载条款作出的承诺:
(a) |
遵守《上市规则》的条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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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本交易所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中与其合作,包括迅速及公开地回应其向独立财务顾问提出的任何问题、迅速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出席那些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出席的任何会议或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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