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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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在结算公司收到有关要求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未登记证券持有人送交任何公司通讯的文件(须以「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准许的方法送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就本条规则而言,「未登记持有人」(Non Registered Holder)指:

(i) 其上市证券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或公司,而
 
(ii) 他们已经通过结算公司不时向有关发行人发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