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B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03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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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条《上市规则》条文实施后,于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在任期间,如《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a)至(e)及(g)段规定披露的任何资料有变,发行人必须确保在下一次刊发上市发行人年度或中期报告时(以较早者为准)载入有关变动及有关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的最新资料。
 
(2) 在本条《上市规则》条文实施后,于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在任期间,如《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规定披露的任何资料有变,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尽快刊发公告,公布有关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的最新资料,以及任何其他涉及有关变动而须促请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注意的资料。
 
(3) 不影响发行人须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披露财务资料及其董事、监事与行政总裁的履历详情的情况下,发行人须按第(1)及(2)段作出的披露,受以下例外情况及修订内容所规限:

(a) 就《上市规则》第13.51(2)(a)条而言,发行人毋须在其中期报告内披露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的年龄;
 
(b) 就《上市规则》第13.51(2)(d)条而言,发行人毋须披露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的服务年期;
 
(c) 就《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而言,发行人毋须披露本交易所对该发行人本身作出的任何制裁;及
 
(d) 就《上市规则》第13.51(2)(k)条而言,任何未获履行但会持续对其构成影响的判决或法庭命令在成为最终决定前,发行人毋须披露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