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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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若就下列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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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发行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如属中国发行人,由中国发行人向中国主管机关建议要求豁免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特别规定》的任何条文; 发行人就建议作出的任何此等修订而刊发的通函内,必须说明建议修订的影响及建议修订的条款全文。在向股东发送通函时,发行人须一并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文件:(a)由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向发行人发出的函件,确定建议的修订符合《上市规则》所载规定(如适用)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律;及(b)发行人发出的确认书,确定建议修订在香港上市公司来说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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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发行人须确保每名新任董事、监事或其管治机关的每位新任成员在获得委任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签署并向本交易所提交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其格式分别载于《上市规则》附录五的 B、H及I表格(视适用情况而定)。 发行人如委任新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或其现有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辞职、调职、退休或被罢免,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有关变更,并于公告中载入下列有关新委任或调职之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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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宣布董事、监事或行政总裁辞职或被罢免的公告中,也必须披露有关呈辞或被罢免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其与董事会有不同意见的任何资料,以及说明是否有任何其他事项需要通知发行人证券的持有人)。 发行人的行政管理职位人选如有任何重要变动(包括董事的任何重要职能或行政责任的变动),必须通知本交易所并刊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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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于任何类别上市证券的权利的更改,以及附于任何股份(从上市债务证券转换或交换而来的股份)的权利的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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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核数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的任何变更、变更的理由以及任何其他需要通知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已呈辞的核数师就发行人更换核数师事宜发出的确认函所载列的资料); 注:发行人的公告必须说明,已呈辞的核数师有否确认没有任何其他需要通知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的事项。如没有此等确认,公告中必须注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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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下列事宜或人士的变动: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海外分行的任何变动);注册地址;(如适用)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或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及 注: 新任公司秘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17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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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合规顾问的任何变更;及 注:参阅《上市规则》第3A.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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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的任何修改、导致修改已刊发的财务报告的原因及财务影响(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