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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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如得悉下列事项,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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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13.25(1)(a)、(b)及(c)条适用于下述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一家其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按《上市规则》第14.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5%或5%以上的附属公司。就本第13.25(2)条而言,不论发行人于有关附属公司持有多少权益,发行人均须将该附属公司100%的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属何情况而定)或(若附属公司亦有本身的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 100%的综合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与发行人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示的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作比较。 注: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