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E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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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0个营业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5.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

(a)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 招股章程的印刷本2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 有关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文件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及
 
(d) 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及
 
(3) 于招股章程注册后尽快提交由公司注册处处长确认有关招股章程经已注册的函件副本(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6.17(2)(b)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