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如已提交的文件在提交后有所修改,则须尽快向上市科提交与先前相同数目印本,并标明所有修改之处的文件以作审阅。就新申请人而言,任何文件的定稿或(如适用)经签署的原稿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送交本交易所。未得本交易所批准前,上市文件之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