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

  (1) 申请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间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
 
  (3) 成立控股公司,并发行证券以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透过协议计划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组(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该或该等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的同时将被撤销),必须首先经上市发行人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予以批准。

附注: 任何考虑以第(3)分段所述介绍方式安排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参阅《GEM上市规则》第24.05(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