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0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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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9A.08条刊发的公告,必须至少载有以下资料:

(1) 在公告封面或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下列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 董事按附录一A部第2段所述形式作出的责任及确认声明(如发行人是根据第二十一章上市,则《上市规则》第21.10条所述人士亦须作出责任声明);
 
(3) 声明发行人及其证券已符合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
 
(4) 转板上市的原因;
 
(5) 说明以下文件已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自设网站以供公众查阅,以及提供登载这些文件的有关网站详情(于刊发公告之时所知的一切资料):

(a) 发行人已刊发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
 
(b) 发行人最近期刊发的半年度报告或其摘要(如有)及(如更近期)最近期的季度报告;
 
(c) 发行人的宪章文件;
 
(d) 发行人在之前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发出的任何招股文件及致股东通函(如有);及
 
(e)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及其他公司通讯文件
 
(6) 说明本交易所已批准发行人证券在主板上市并在创业板除牌,当中须提及发行人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及在创业板终止交易之日期;
 
(7) 发行人在主板及创业板的股份代号;
 
(8) 声明在持续遵守香港结算股份收纳规定的前提下,有关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后,将继续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置、交收及结算,而证券于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所规限;
 
(9) (如适用)声明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可换股股本证券,亦将根据《上市规则》第9A.10条一并转往主板上市。另需描述有关可以转换、交换或认购形式发售的股份的性质及附带权利的资料,及转换、交换或认购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可对之作出修订的具体情况等资料;
 
(10) (如适用)有关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董事进行任何竞争或潜在竞争业务,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8.10(1)及(2)条的规定于上市文件内披露的资料;
 
(11) 《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须披露的发行人每名董事的姓名;及
 
(12) 本交易所指令须载入公告内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