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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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申请转板的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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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录五J表格提出的正式上市申请;有关申请须经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董事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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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附录五K表格作出的声明;有关声明须经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及监事(如有)签署,以确认及声明其已符合有关转板上市的各项规定(《上市规则》第9A.03条所述的不适用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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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清单;有关清单须经发行人每名董事及监事(如有)正式填妥及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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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行人就转板上市而根据《上市规则》第9A.08条编制的转板公告草拟本(接近定稿的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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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上市规则》第9.03(1)(b)条及附录八第1(3)段厘定而应付的首次上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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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市规则》第9.11(38)条所载声明及承诺;有关声明及承诺须经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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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转板上市一事须获股东、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批准(不论是根据发行人的宪章文件或适用法律或规例或其他文件),则应一并呈交有关批准或决议的文本;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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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行人向本交易所提交的书面确认(连同有关佐证资料),确认就根据《上市规则》第9A.08条刊发公告日期起计的12个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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