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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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指令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包括:
(1) |
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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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目不足(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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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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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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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现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而本交易所认为其严重程度足以导致停牌(并不影响本交易所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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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受损;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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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未有解释的不寻常变动,或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已经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而又未能即时联络到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等证券不寻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或造成虚假市场的事宜或事态发展;又或发行人延迟刊发一则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所规定的格式的公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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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场上就有关内幕消息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漏,令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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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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