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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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1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指令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包括:

(1) 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或
 
(2) 本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目不足(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或
 
(3)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或
 
(4)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或
 
(5) 出现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而本交易所认为其严重程度足以导致停牌(并不影响本交易所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或
 
(6) 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受损;或
 
(7) 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未有解释的不寻常变动,或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已经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而又未能即时联络到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等证券不寻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或造成虚假市场的事宜或事态发展;又或发行人延迟刊发一则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所规定的格式的公告;或
 
(8) 市场上就有关内幕消息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漏,令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变动。
 
附注:
1 如本交易所认为有人不恰当地利用内幕消息,则不管是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其他人士,本交易所将会毫不犹疑指令短暂停牌或停牌。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详细解释哪些人可能取得未经公布的资料,及为何未能做好保密工作。如本交易所认为调查结果有充分理由支持,则会公布其结果。本交易所相当重视发行人的董事的责任,不单只要确保内幕消息得到适当保密,同时要确保有关资料以适当而公平的方式披露,符合市场的整体利益,而非特定某一群人或个人的利益。
 
2 如本交易所相信发行人或其顾问容许有关发行新证券的内幕消息在其公布前外泄,则本交易所一般不会考虑有关证券的上市申请。
 
3 根据法定规则,本交易所会通知证监会有关短暂停牌、停牌及复牌的事宜。此外,本交易所会按证监会根据法定规则作出的指示将某只股份短暂停牌或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