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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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行人于任何文件内加入备考财务资料(不论此等备考财务资料的披露是否《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该等资料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1)至(6)条的规定,有关文件亦须载列《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7)条所规定要求的报告。
(1) |
备考财务资料须向投资者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文件所涉及交易的影响,并阐释该项交易假设于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已进行,或(如属备考资产负债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于报告日期当天,其会如何影响文件内的财务资料。提交的备考财务资料不得含有误导成份,须有助投资者分析发行人的前景,并须载有发行人所知道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6)条批准的所有适当的调整(假设交易于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已进行或(如属备考资产负债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于报告日期当天所必须作出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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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资料必须清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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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关资料必须以表列方式分别载列未经调整的财务资料、备考调整项目及备考财务资料。备考财务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发行人在财务报表中采用的格式及会计政策,有关资料须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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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仅可就下列期间发表备考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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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调整资料必须来自最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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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任何备考报表有关,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5)条所述的资料所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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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备考财务资料必须由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在有关文件内作出汇报;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须根据本身意见作出申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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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若提供的备考每股盈利涉及包括发行证券的交易,备考每股盈利必须按期内已发行平均加权股数计算,并假设有关股数于有关期间开始的时候已经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