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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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01(3)条所述有关主要交易的通函, 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67(6)(a)(ii)或 19.67(6)(b)(ii)条所规定有关经扩大后集团(即发行人、其附属公司及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或(如适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正被收购的业务或公司))所编制的备考财务资料,须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条所规定有关此经扩大后集团的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