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标准报告 7.23 › 7.22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如申报会计师在其会计师报告内有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则必须对其要保留或修订意见的全部重大事项作出提述。所有致使其提出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的原因均须加以说明;如属适用且实际可行,申报会计师须具体说明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所造成的影响。就新申请人而言,如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对投资者关系重大,则有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的会计师报告可能不获接纳。 ‹ 非标准报告 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