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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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会计师报告一般须由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执业会计师编制。该等执业会计师亦须独立于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有关公司,而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所要求的程度。但如属上市公司就收购一间海外公司而刊发的通函,本交易所或会允许有关的会计师报告由未取得上述资格,但为本交易所接纳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该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须拥有国际名声及称誉,且隶属一个获认可的会计师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