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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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有权引用,并曾引用《公司条例》附表10第III部条文给予的权益,则发行人在按照该条例而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内,凭借该等条文或因该等条文的直接影响或结果而毋须公开的财政资料,亦毋须因本段的规定而包括于会计师报告内。如属此等发行人,则《上市规则》第4.08(2)条规定申报会计师作出的意见,可按适当的基准表达。
附注: | 保险公司及船务公司均无权引用《公司条例》附表10第III部条文给予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