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8年08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1) 除发回决定或指令证券复牌的裁决的覆核外,在接获上市科、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后,有关人士可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给予书面理由的要求。上市科、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接获要求后的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理由。
 
(2) 上市科、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发回决定或赞同发回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
 
(3) 上市科、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就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9.12 条指令证券复牌或赞同复牌决定的裁决提供书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