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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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科在对上市发行人作出某一裁决后,该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裁决提交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在GEM上市委员会的首次覆核聆讯上覆核该项裁决。
 
(2) 在不抵触《GEM上市规则》第4.04条的情况下,如GEM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裁决又或另行作出裁决,上市发行人可要求将该项申请提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对裁决作覆核。
 
(3) 如上市发行人没有对上市科、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提出覆核,则上市科、GEM上市委员会、GEM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决定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否则,GEM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或如属《GEM上市规则》第4.07条适用的个案,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发行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