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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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每年下列时候(以较早者为准)退任:
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
(1) |
于本交易所的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委任新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会会议结束时;及 |
(2) | 于本交易所的股东周年大会后(于该委员的委任日期后)举行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日内; |
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