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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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内凡提及知会或通知本交易所,表示(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资料必须:

(1) 以文本或本交易所指定的电子格式送交:
 
香港
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1楼上市科;或
(2) 以本交易所指定的电子形式送交:
 
上市科不时指定之电邮地址;或
(3) 以传真文本送交:
 
上市科,传真号码2295-3599

或送交本交易所不时宣布的其他地址或号码又或以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和公布的形式送交。此外,如本交易所要求,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该等资料的列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