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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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期间内,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以下情况及时谘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1) 刊发任何受规管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2) 拟进行交易(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
 
(3) 上市发行人拟运用首次公开招股的所得款项的方式与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同,或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或业绩与上市文件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他资料不同;及
 
(4) 本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条向上市发行人作出查询。
 
附注: 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其合规顾问可随时与发行人的董事、授权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联系,并促使该等人士迅速向其合规顾问提供其所需或合理要求的资料及援助,以便合规顾问能履行本章所载的职责。上市发行人也须确保,其与董事、授权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合规顾问之间有足够而有效的联系途径,并会将其与本交易所的一切通讯及接触通知合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