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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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获有关覆核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所作任何决定书面要求后,上市委员会、上市(覆核)委员会或上市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会根据秘书所订明的程序,召开聆讯以覆核有关事宜;但如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急需解决某一事项,则可规定须在某一时限内通知有关方召开覆核聆讯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