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市委员会对下列任何事宜作出的任何决定而言,上市上诉委员会将作为覆核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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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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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委任的授权代表的任务须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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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申请人的上巿申请只因发行人或其业务不适合上巿而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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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行人的复牌申请受到拒绝(发行人停牌已持续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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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巿发行人的上巿资格被取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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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2)、(3)、(5)、(7)、(8)或(9)条而作出的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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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于2018年8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