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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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上市上诉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均与覆核的结果有重大的利益关系(分别因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董事以及(如适用)本交易所董事会董事的身份而存在的利益关系除外),或未能出席聆听覆核,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应从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成员中委任上市上诉委员会的临时主席。临时主席必须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成员中委任上市上诉委员会的临时副主席及第三名委员,以聆听该项覆核。该临时主席、临时副主席及由临时主席委任的第三名委员,一俟上市上诉委员会就有关事宜作出决定或其请辞后(以较早者为准),即不再为上市上诉委员会委员。上市规则第2A.33条及本条规则的规定于作出必要修订后将适用于临时主席及临时副主席,犹如凡提及主席及副主席之处乃分别指临时主席及临时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