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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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必须从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董事中(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除外)委任一人为副主席。上市上诉委员会的主席须于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会委任董事会新主席并获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书面批准后离任,或在此之前其被免去董事会主席一职时离任。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副主席须于(i)其担任交易及结算所董事任期届满时离任(除非其再获委任或获当选连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交易及结算所董事并且再度获上市上诉委员会主席委任为副主席);或(ii)在此之前其被免去交易及结算所董事职务时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