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上市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每年下列时候(以较早者为准)退任:-
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
(a) |
于本交易所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后,选出新一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会会议结束时;及 |
(b) | 于本交易所举行(于该委员的委任日期后)股东周年大会后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 |
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