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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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须在每年下列时候(以较早者为准)退任:-

(a) 于本交易所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后,选出新一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会会议结束时;及
 
(b) 于本交易所举行(于该委员的委任日期后)股东周年大会后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

除非其再获董事会委任(任期可为原定的任期或董事会于再次委任时订明的较短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