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6年01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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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设立内部审核功能。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须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解释为何没有这项功能。

附注:

1 内部审核功能普遍是对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足够和有效作出分析及独立评估。
 
2 拥有多家上市发行人的集团可让旗下成员公司共用集团资源去执行内部审核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