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6年01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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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行人根据《守则》守则条文C.2.1条,在年报内附载董事会声明,说明董事会已经作出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则必须披露以下详情:

(a)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频次以及所涵盖期间,若发行人于年内不曾进行检讨,须作出解释;及
 
(c) 表示已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并说明发行人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