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公司章程细则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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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必须符合下列条文。此外,在必要时,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亦须将承诺遵守适当条文的经签署核证的决议副本呈交本交易所。
有关转让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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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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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确实证券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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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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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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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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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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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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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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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i)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ii)财务摘要报告,均须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前至少21天,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每名股东的登记地址。
(附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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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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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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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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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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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可赎回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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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发行人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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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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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行人的股本结构须予以说明,如该等股本包括一种类别以上的股份,则须说明不同类别股份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权利的先后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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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无投票权或限制投票权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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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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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任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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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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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益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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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任何附于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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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未能联络到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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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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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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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GEM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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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
如属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第1(1)及(2)段凡提及「股份」,所指限于H股,并不包括中国发行人的内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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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属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第3(2)段应修订及重订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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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行使权力没收未获领取的股息,则该权力须于适用限期届满后方可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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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属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第5段凡提及「每名股东」,所指限于中国发行人的H股登记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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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一C部第1节所载的额外规定涵盖的第6(2)、7(2)、11(1)及11(2)段不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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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公司章程细则订定下列情况为本附录第4(1)段的规定的例外情况,则仍可为本交易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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