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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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

1.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2.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3.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4.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