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董事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下列各项:
(a) |
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发行人应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
(b) |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
(c) |
向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此有助董事会评核发行人的监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
(d) |
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发行人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及 |
(e) | 发行人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