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十五 银行资料披露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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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录载列上巿发行人其业务为银行(指在《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初步业绩公告所须予公布的最低限度的资料。
 
1.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初步业绩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须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I) 损益表

(a) 利息收入;
 
(b) 利息开支;
 
(c) 其他营业收入;
 
(d) 营业开支﹔
 
(e) 坏帐及呆帐项目﹔
 
(f) 买卖证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收益减亏损﹔
 
(g) 出售投资证券或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的收益减亏损;
 
(h) 就持至到期的证券及投资证券所作的拨备,或就持至到期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所作的拨备;
 
(i) 特殊项目﹔
 
(j) 利得税(香港及海外);并说明每项利得税的计算基准;
 
(k) 拨款﹕

- 拨入或拨自内部储备的款额

- 拨入或拨自其他储备的款额
 
(l) 就每类股份(说明每类股份的详情)已派付或拟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担的款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
 
(m) 每股盈利﹔
 
(n) (a)至(m)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述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
 
(II) 资产及负债报表

(a) 现金及短期资金;
 
(b) 买卖证券或其他证券投资;
 
(c) 垫款及其他账目;
 
(d) 持至到期的证券及投资证券,或持至到期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
 
(e) 已发行债务证券;
 
(f) 其他帐目及拨备;及
 
(g) (a)至(f)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述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
 
(III) 分部资料

根据发行人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料:-

(a)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c)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
 
(d)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IV)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a) 或有负债及承担;及
 
(b) 衍生工具。
 
2. 就中期报告而言,《上市规则》第13.48条所载列的事宜,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就中期报告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如适用);及
 
3. 就年度报告而言,《上市规则》第13.47条所载列的事宜,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年度报告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