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三 公司章程细则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必须符合下列条文。此外,在必要时,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亦须将承诺遵守适当条文的经签署核证的决议副本呈交本交易所。本附录不适用于只有债务证券上市的发行人。
有关转让及登记 |
|||||||||||
1. |
|
||||||||||
有关确实证券证书 |
|||||||||||
2. |
|
||||||||||
有关股息 |
|||||||||||
3. |
|
||||||||||
有关董事
|
|||||||||||
4. |
|
||||||||||
有关帐目
|
|||||||||||
5. |
(i)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ii)财务摘要报告,均须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前至少21天,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每名股东的登记地址。 |
||||||||||
有关权利
|
|||||||||||
6. |
|
||||||||||
有关通知
|
|||||||||||
7. |
|
||||||||||
有关可赎回股份
|
|||||||||||
8. |
就发行人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
|
||||||||||
有关股本结构
|
|||||||||||
9. |
发行人的股本结构须予以说明,如该等股本包括一种类别以上的股份,则须说明不同类别股份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权利的先后次序。 |
||||||||||
有关无投票权或限制投票权的股份
|
|||||||||||
10. |
|
||||||||||
有关委任代表
|
|||||||||||
11. |
|
||||||||||
有关权益披露
|
|||||||||||
12. |
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任何附于股份的权利。 |
||||||||||
有关未能联络到的股东
|
|||||||||||
13. |
|
||||||||||
有关投票
|
|||||||||||
14. |
如《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
附 注
附注1 |
如公司章程细则订定下列情况为本附录第4(1)段的规定的例外情况,则仍可为本交易所接纳: |
||||
(1) |
|
||||
(2) |
任何有关由他人或发行人作出的要约的建议,以供认购或购买发行人或其他公司(由发行人发起成立或发行人拥有权益的)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证券,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因参与该要约的包销或分包销而拥有或将拥有权益; |
||||
(3) |
任何有关其他公司作出的建议,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在其中拥有权益(不论以高级人员或行政人员或股东身份);或任何有关其他公司作出的建议,而该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实益拥有该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该董事及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并非合共在其中(又或该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藉以获得有关权益的任何第三间公司)实益拥有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投票权的5%或5%以上; |
||||
(4) |
任何有关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雇员利益的建议或安排,包括:
|
||||
(5) | 任何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拥有权益的合约或安排,而在该等合约或安排中,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仅因其在发行人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拥有权益,而与发行人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以同一方式在其中拥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