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37

(1) 继承公司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三A章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协助其申请上市。保荐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三A章所载的规定,包括按第3A.07条所规定必须有至少一名保荐人独立于继承公司。
 
(2) 继承公司须于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两个月前正式委任保荐人。
 
注: 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在考虑透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上市的同时考虑不透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申请上市(即采取「双轨」的方式申请上市),则本交易所于评定申请人有否达到《上市规则》第18.37(2)条所述保荐人的最短委聘期(两个月)规定时,会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保荐人于整个「双轨」过程中进行的尽职审查列入计算之中。然而,保荐人必须是继承公司就其上市申请所正式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