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30

(1) 发起人权证的发行价不得低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在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首次发售时的发行价的10%。
 
(2) 每个发起人权证不得赋予其持有人在行使后获得多于一股继承公司的股份。
 
(3) 发起人权证的条款不得比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或授予的其他权证的条款更有利。
 
注: 更有利条款的例子包括:(a)可免于因继承公司股份成交价高于规定价格而被迫行使权证;(b)其可按无现金基准行使(除非所有其他权证持有人亦可如此行使);及(c)权证换股比率较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或授予的其他权证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