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27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只能向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配发、发行或授予发起人股份或发起人权证。
 
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可向有限合伙、信托、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配发、发行或授予该等证券,以代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持有该等证券,前提是该项安排不会导致该等证券的实益拥有权转移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以外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