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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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行人须将以下文件备置于香港某一地点:
 
(a) 股东名册的全份副本(以供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及
 
(b) 股东会议纪录(以供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