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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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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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交易所证明并令其确信申请人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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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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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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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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