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1

发行人应书面订明提名委员会具体的职权范围,清楚说明其职权和责任。提名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责任: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