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东保障及组织章程文件

    • 附录 A1 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

      发行人必须证明其须遵守的当地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结合起来如何可以达到本附录所述的股东保障水平。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修订其组织章程文件以提供该等股东保障水平。发行人必须不时检讨合规情况以持续符合该等水平,万一在上市后未能遵守任何一项规定,必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本附录不适用于只有债务证券上市的发行人。
       
      附注:于2021年12月31日已在本交易所市场上市的现有发行人所适用的过渡性安排如下:该等发行人可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适当的变更,以符合本附录所载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
       
      1.[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2.[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3.[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有关董事
       
      4.
      (1)[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2)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发行人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附注:对于获准拥有不符合《上市规则》第八A章规定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本交易所将视个别个案情况考虑此规定的适用性。
       
      (3)

      如法例并无其他规定,则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附注:对于获准拥有不符合《上市规则》第八A章规定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本交易所将视个别个案情况考虑此规定的适用性。
       
      (4)[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5)[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5.[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6.[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7.[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8.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9.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10.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11.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12.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13.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有关股东大会程序
       
      14.
      (1)

      发行人必须为每会计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
       

      附注:一般而言,发行人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2)

      发行人须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予股东合理书面通知。
       

      附注:「合理书面通知」通常指分别于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大会的至少21天及至少14天前发出(除非发行人能证明其合理书面通知可于较短时间内发出)。
       
      (3)

      股东须有权(1)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2)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附注:
       
      1譬如股东于表决中的个别交易或安排中持有重大权益。
       
      2如发行人所受规管的外国法律或规例不准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发行人可与本交易所订立承诺,制定措施以达到本段所述的同等限制(譬如:若股东或其代表投票违反上述限制,则其投票不得计入相关议案)。
       
      (4)如《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5)

      必须允许持有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发行人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投票权(附注)的10%。
       

      附注: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有关权利变动
       
      15.

      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的发行人股东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附注:
       
      1.「绝大多数票」指占持有该类别股份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该类别股份的股东大会(有关大会的最低法定人数为持有至少三分之一的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东)并在会上投票的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票数。除非能证明较低的投票门槛亦无损股东保障(例如相关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批准但需较高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则在此情况下亦可视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2.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占出席某类别股份股东大会并有投票权修订类别股份权利的股东投票权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本交易所将视该决议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3.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有关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
       
      16.

      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不论任何形式)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附注:
       
      1.「绝大多数票」指占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票数。除非能证明较低的投票门槛亦无损股东保障(例如相关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批准但需较高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则在此情况下亦可视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2.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占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的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案,本交易所将视该决议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3.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有关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
       
      17.

      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必须由发行人的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
       

      附注:譬如两级董事会制度下的监事会是独立组织。
       
      有关委任代表及公司代表
       
      18.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该代表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发行人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有关结算公司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权利
       
      19.

      结算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附注:若个别海外司法权区的法律禁止结算公司委任代表/公司代表享有本段所述权利,该发行人须与结算公司作出必要安排,确保透过结算公司持有股票的香港投资者享有投票、出席股东大会(亲自或委派代表)及于股东大会上发言的权利。
       
      有关查阅股东名册分册
       
      20.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发行人按与《公司条例》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有关自愿清盘
       
      21.

      发行人自愿清盘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附注:
       
      1.「绝大多数票」指占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的票数。除非能证明投票门槛较低亦无损股东保障(例如相关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批准但需较高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则在此情况下亦可视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2.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占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本交易所将视该决议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
       
      3.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附录 A2 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约或其他文件

      本附录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在有受托人的情况下:
       

      (i)其中一名受托人或唯一的受托人必须为一间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必须不存在任何会引致与其受托人身份相冲突的利益或关系;及
       
      (ii)如受托人职位悬空,根据任何法定或其他权力新委任的受托人,必须于委任之前获得有关类别债务证券的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准,除非该等持有人有罢免任何受托人及另委受托人代替的一般权力。


      信托契约或其他相应的文件必须载有下列条文:
       

      有关赎回
       
      1.
      (1)

      就保留购回债务证券的权力而言:
       

      (a)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度;及
       
      (b)如以招标方式赎回,则必须向全体债务证券持有人一视同仁地提出招标建议。
       
      (2)如须以抽签方式赎回的债务证券的款额不少于2,000,000港元,则债务证券将被分为若干单位以便进行抽签。每单位(如有需要)不可超过1,000港元;但在其他情况下,每单位不得超过100港元。
       
      (3)如债务证券须于某特定日期偿还,赎回的年份必须予以列明,作为债务证券名称的一部份;如债务证券可于一段固定期间偿还,则该期间的第一年及最后一年的年份必须在证券名称内列明,如债务证券属不得赎回者,则该债务证券的名称须注明不得赎回。
       
      有关转换权
       
      2.
      (1)

      在转换权生效期内:
       

      (a)除非列有对转换权作出适当调整的条文,否则发行人不得作出涉及偿付资本的任何资本减少或减轻未催缴的责任;
       
      (b)须按发行条款所述的特定规限禁止或限制增设新类别的股本资本;
       
      (c)除非列有对转换作出适当调整的条文,有关公司概不得将溢利或储备拨作资本;惟发行以股代息的股份则除外;
       
      (d)须按特定规限禁止或限制授出转换股本权或认购股本的期权;
       
      (e)如发行人向其股东提出或给予有关该发行人的或任何其他发行人的股份或债务证券的建议或权利(有关发行以股代息的股份除外)则除非列有对转换权作出适当调整的条文,否则发行人就可转换债务证券持有人的转换权,须同时向该等持有人提出或给予相同的的建议或权利;
       
      (f)在自动清盘(根据较早前由受托人或由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准之条款所作的重整或合并除外)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务证券持有人于一有限期内应享有相等于转换股份的权利;
       
      (g)发行人须经常备有足够数量的未予发行股本,以应付全部未行使的转换权;
       
      (h)如列有让发行人选择偿还或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文,倘债务证券的某一部份已被转换,则转换权得适用于债务证券的未行使转换权的整个部份;转换权仅于持有人选择在该等转换权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发出有意行使转换通知时,始可行使;
       
      (i)因转换而需进行的股份配发事宜,最迟须于发出转换通知最后日期后十四天内进行;及
       
      (j)

      就发行条款而言,下列情形须予以禁止或限制(除非在证券持有人独立类别的会议中通过特别决议案而获批准):
       

      (i)有关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及
       
      (ii)增设或发行任何新类别的股本资本;
       
      (2)于每一转换期届满之前,须向债务证券持有人发出不少于四个星期、但不超过六个星期的书面通知,提醒持有人其当时产生或已有的转换权,并说明转换的有关基准(已作出任何规定的调整)。
       
      (3)于转换权有效期届满之前,任何可转换债务证券的名称必须加入「可转换」的字样。有效期届满后,该字样不再成为该名称的一部份。
       
      有关会议及投票权
       
      3.
      (1)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须给予不少于二十一天的通知。
       
      (2)债务证券持有人会议,必须在持有当时尚未赎回债务证券面值最少十份之一的人士签署书面要求下召开。
       
      (3)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召开的会议(续会除外)的法定人数必须为持有大多数尚未赎回债务证券本金额的人士。
       
      (4)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所需大多数,如以举手方式表决,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参与表决该项决议案的人士;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不少于四分之三参与该次投票的人士的票数。
       
      (5)投票表决时,每名债务证券持有人有权就其持有每份代表可予转让最低面额的债务证券最少投一票。
       
      (6)受委投票代表毋须为债务证券持有人。
       
      有关转让
       
      4.有关或影响任何债务证券的所有权的过户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如须收取任何费用,该等费用不得超过本交易所在交易所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
       
      5.
      (1)更换一张破旧、遗失或损毁的证书而补发新证书的收费不得超过本交易所在交易所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而证券(不记名证券除外)持有人如已出售部分权
      益,则可免费获发一张代表其余下权益的证书。
       
      (2)对于偿还部份到期款项的债务证券,除非另行发出新文件,否则必须于该文件的正面印上(非背书)有关缴付该笔款项的附注。
       
      有关抵押
       
       
      6.
      (1)无抵押负债的债务证券必须定名为「无抵押」。
       
      (2)除非债务证券的信托契约以一项特定按揭或抵押作为充分保证,否则该等证券的名称不得加上「按揭」的字样。
       
      有关未领利息
       
      7.关于信托契约赋予行使权力没收支领取的利息,该项权力只可于予以没收的应付利息日期后六年或以后行使。
       
      登记
       
      8.暂停登记得全权处理。
       
      修订
       
      9.

      就信托契约的建议修订致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须:
       

      (a)载有建议修订的说明;
       
      (b)

      载有建议修订的全部条款,或说明该等内容将会:
       

      (i)自发出通告日期起至有关股东大会结束时止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及
       
      (ii)在股东大会举行的地点至少开会前十五分钟及在大会举行期间可供查阅;及
       
      (c)符合其他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