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程序及规定 (35.04-35.08)

    • 35.04

      上市申请须包括按计划在任何时间所发行及上市的证券的最高数额。如本交易所批准有关申请,会准许所有根据计划发行的证券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十二个月内上市,惟本交易所须:

      (1) 获通知有关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
       
      (2) 接获任何所需要的补充上市文件及批准其刊发;
       
      (3) 获确认该等有关证券已发行;及
       
      (4) 收取任何应付的上市费。

    • 35.05

      拟上市的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订价补充文件」)在同意后须尽速以书面向本交易所提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规定上市生效前一个营业日的下午二时。订价补充文件须由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提交,如属后者的情形,本交易所须接获由发行人正式授权人员所签署的委任书。

    • 35.06

      有关每次发行的订价补充文件,当与计划有关的上市文件及任何补充上市文件一并阅读时,须向投资者提供该次发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 35.07

      就上市文件刊发后十二个月期间的首次发行之后的相随发行而言,均毋须提交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

    • 35.08

      如发行超过所通知的最高数额,或于上市文件刊发后超过十二个月方进行发行,均须向本交易所提交另一份申请(及新上市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