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四章 可转换债务证券

    • 34.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可转换债务证券发行。所有可转换债务证券,于发行前必须获得本交易所批准,而发行人应就有关的适用规定尽早谘询本交易所。

    • 34.02

      所有将寻求上市的可转换发行人或与发行人同集团的公司的新股本证券或已发行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必须符合适用于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规定,以及适用于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指定股本证券的规定。如各种规定有任何矛盾或出入,则以适用于该等股本证券的规定为准。

    • 34.03

      如申请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上市,则该等股本证券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一类于GEM上市的股本证券。惟本交易所会可在其他情况下批准可转换债务证券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指定股本证券的价值。

    • 34.04

      如申请可转换股本证券以外的资产的可转换债务证券上市,则本交易所必须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其他资产的价值。

    • 34.05

      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款于发行后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经本交易所批准,惟若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的现行条款而自动生效则当别论。

    • 34.06

      《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第19至31段载有与发行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上市文件内容的附加规定。